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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州2023年事业单位定向招聘优秀村(社区)干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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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顶鹤
2023/4/22 3:17:48
为加强全州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激发村(社区)干部干事创业热情,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安厅印发的《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精神,经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拟面向全州优秀村(社区)干部定向招聘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一)2020年1月(含本月,下同)以前担任行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连续任职至今且目前仍在岗的村(社区)“两委”正职;2018年1月以来连续担任行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满3年,并且目前仍在岗的村(社区)“两委”副职(副书记、副主任)或者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二)2018年1月以前担任行政村(社区)党组织副书记、村(居)委会副主任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至今且目前仍在岗的村(社区)“两委”副职或者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三)2018年1月以来连续担任行政村(社区)“两委”正职、副职或者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不满3年,但连续历任行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或者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累计满5年,并且目前仍在岗的村(社区)“两委”正职、副职或者或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二、招聘原则
(一)坚持按需设岗、按岗招聘。
(二)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
(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招聘基本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2.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素质;
3.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改革创新精神,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基层工作,工作实绩突出。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4.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5.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1983年3月及以后出生);
6.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7.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在全国范围内公务员招录中被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的;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4.2018年以来在公务员招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严重违反纪律的人员;
5.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被列入行(受)贿人员名单的;
6.信仰邪教或参与、策划、煽动群众聚众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7.任职期间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或2021年以来连续两年被列入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进行整顿的,以及存在庸懒滑贪情形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四、招聘计划和岗位
全州共设16个岗位。其中:13县(市)各设置1个乡镇(街道)岗位定向招聘本县(市)符合条件的对象(一),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各增设1个边境乡镇岗位定向招聘全州符合条件的对象(二)(三)。具体岗位信息详见岗位信息表(附件1)。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和综合考核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2023年4月26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3.报名地点:符合条件的优秀村(社区)干部到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组织办(党建办)报名。
4.报名要求: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红河州事业单位定向招聘优秀村(社区)干部报名推荐表》(附件2)一式3份,并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和县(市)党委组织部审核盖章;
(2)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白色或浅色底近期免冠小一寸彩色照片电子版(JPG格式,照片须命名为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
5.资格审查:由各县(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及政审。
6.领取准考证:
领取准考证的时间:2023年5月19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逾期未领取准考证的,视为自动放弃。笔试及后续各招聘环节均须出具身份证及准考证,请妥善保管。
领取准考证地点: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中心(州农校综合楼7楼,具体地址:红河州蒙自市上海路南延长线红河职教园区内)。电话:0873-3732537。
(二)考试
本次招聘开考比例为1:3,对未达开考比例的县(市),符合条件的对象(二)(三)可报考本县(市)定向村(社区)干部招考岗位;放宽后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将予以裁减或取消,对被取消岗位的报考人员,允许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改报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考试采取笔试与经历业绩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笔试。笔试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岗位所需的政策知识、党建知识和农业农村工作业务知识等。
笔试时间:2023年5月20日上午8:30—11:00。
笔试具体时间和笔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报考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由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考试情况确定。报考人员笔试成绩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再参与后续招聘环节。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具体公布时间和有关要求在“红河人才网”另行公告通知。
2.经历业绩评价。每个岗位取笔试前3名进入经历业绩评价(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人数不达要求的,按实际人数评价;出现自愿放弃的,依次递补),经历业绩评价由招聘县(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复核。经历业绩评价主要评价报考人员学习教育和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
(三)计算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由笔试、经历业绩评价成绩加权构成,采取百分制计分,成绩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其中:笔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30%,经历业绩评价成绩占综合成绩的70%。即: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30%+经历业绩评价成绩×70%。
如果综合成绩并列的,依照经历业绩评价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若经历业绩评价成绩仍相同的,以工作业绩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排名先后。
综合成绩在“红河人才网”公示,并在报考人员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
(四)体检和考察
1.体检。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结合招聘岗位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体检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考生到县级以上综合公立医院进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执行。
对体检结论有疑义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申请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体检不合格的报考人员,不再继续后续的聘用程序,并在同一岗位报考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2.考察。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列入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县(市)党委组织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考察组,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中重点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任职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与报名时填报情况不符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不予聘用。
(五)公示拟聘人选
拟聘用人员在“红河人才网”、报考人员所在的村(社区)、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满前,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和个人放弃3种情形出现岗位空缺的,可以依次递补;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
(六)办理审批和聘用手续
1.办理审批手续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公示期内有反映且相关部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为保护个人权益,反映问题时须实名反映。
2.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通知下发后,聘用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材料报到,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六、重要提示
(一)公告及有关通知或安排发布的官方网站为“红河人才网”(网址为:www.hhzrc.cn),请各位报考人员主动及时关注“红河人才网”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同时务必保持报名时所留电话的畅通,如因报考人员本人不及时上网查阅或电话联络不上造成的后果,完全由本人负责。
(二)报考人员对自己报名时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报名填写信息与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不一致,由此带来的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其他后果将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三)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考试辅导培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
事业单位招聘
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的主管部门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四)资格审查将贯穿整个招聘过程,对在任何一个环节查明不符合公告要求的考生,一律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七、监督电话
为确保本次招聘工作公开、平等、公正地进行,本次招聘工作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州委组织部:
0873—123800873—3730343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873—3732130
八、未尽事宜另行公告。
九、本公告由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7日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s://www.hhzrc.cn/Article/Index/Index/show/id/1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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